列印時間:113/11/01 07:3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第 7 條
前條以外之各類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術科檢定考試官,應為最近十年從事該類鐵路列車駕駛工作,經驗達二年以上且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發生重大行車事故者。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 )
第 6 條
各類高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術科檢定考試官之資格如下:
一、高速鐵路電車駕駛檢定考試官:最近七年從事高速鐵路電車駕駛工作,經驗達三年以上且最後三年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發生重大行車事故者。
二、高速鐵路電車調車駕駛檢定考試官:最近七年從事高速鐵路電車或高速鐵路電車調車駕駛工作,經驗達三年以上且最後三年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發生重大行車事故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