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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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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 7 條
公司依前條規定申請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時,應檢具投資
計畫書七份;其適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
者,需載明公司於投資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三年期間內之研
究與發展經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