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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EN
第 7 條
財政部審查合格時,應發給記帳士證書,並於網站公告。
財政部依第五條規定或審查不合格駁回申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退還證書費。
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16 日 )
EN
第 5 條
請領記帳士證書應檢具之文件不齊備,其能補正者,財政部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