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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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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前條所定不動產及機具設備,於公司組織,其所有權應屬公司所有;於獨資或合夥事業,其所有權應屬負責人或合夥人所有。
前條所稱機具設備,指營造業從事營繕工程施工所必要之機具及設備。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 )
第 6-1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出資種類,為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出資種類;其中現金、不動產、機具設備、貨幣債權、公積、股息與紅利、公司債轉換股份及認股權憑證轉換股份,合計應占資本額百分之九十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