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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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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第 7 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社會工作人員應至少配置三人,且其中一人須具有二年以上從事兒童及少年福利工作經驗,並優先進用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前項社會工作人員人數之計算,得包括社會工作督導。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
EN
第 5 條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名,綜理收出養媒合服務業務,並置下列人員:
一、社會工作人員。
二、心理輔導人員。
三、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前項第一款人員應為專任;第二款人員得以特約方式辦理;第三款人員得由相關人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