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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除前條規定外,股東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退股:
一、章程所定退股事由。
二、死亡。
三、破產。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五、除名。
六、股東之出資,經法院強制執行者。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退股時,執行法院應於二個月前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章程未定公司存續期限者,除關於退股另有訂定外,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退股。但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向公司聲明。
股東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不問公司定有存續期限與否,均得隨時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