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6/02 08:4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EN
第 66 條
前條學生欲至學籍所屬以外之學校繼續就讀者,得於其出校前,請求矯正學校代向其學籍所屬之學校申請轉學證明書。
學生之轉學相關事宜,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其權責範圍內協助辦理。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
EN
第 65 條
學生符合出校條件而未完成該教育階段者,學生學籍所屬學校應許其繼續就讀;其符合出校條件時係於學期或學年終了前者,矯正學校亦得提供食、宿、書籍許其以住校方式繼續就讀至學期或學年終了為止或安排其轉至中途學校寄讀至畢業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