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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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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 6-1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出資種類,為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出資種類;其中現金、不動產、機具設備、貨幣債權、公積、股息與紅利、公司債轉換股份及認股權憑證轉換股份,合計應占資本額百分之九十以上。
營造業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第 12 條
營造業出資種類及其占資本額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所稱資本額,於營造業以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者,係指實收資本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