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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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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一次駐外期間合計不得逾九年,對於駐外服務期間,依法晉升人員亦適用之。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民國 107 年 01 月 17 日 )
EN
第 7 條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一次駐外期間以不逾六年為原則,該次駐外期間內得在各駐外機構間調任,任滿調回外交部服務。
前項期間,因受駐在國(或地區)政策、法令之限制或業務上之需要,得延長或縮短;經延長者,一次駐外期間合計不得逾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