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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第三條附表一備註及第四條附表二備註所定編制教師人數,得準用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及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採合聘方式辦理。
學期中增加安置通過鑑定之學生或幼兒時,各該主管機關應依第三條附表一及第四條附表二規定增置教師、協調教師支援,或由各該主管機關指定學校、幼兒園設置巡迴輔導班之教師,協助提供學生或幼兒特殊教育服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03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學校及幼兒園設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者,其班級人數、教師及導師編制,規定如附表一。
學校設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者,其班級人數、教師及導師編制,規定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