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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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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59 條
雇主對第二十六條之衝剪機械,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
一、離合器及制動器之機能。
二、曲柄軸、飛輪、滑塊、連桿、連接螺栓之有無鬆懈狀況。
三、一行程一停止機構及緊急制動裝置之機能。
四、安全裝置之性能。
五、電氣、儀表。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
第 26 條
雇主對以動力驅動之衝剪機械,應每年依下列規定機械之一部分,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離合器及制動裝置。
二、曲柄軸、飛輪、滑塊、連結螺栓及連桿。
三、一行程一停止機構及緊急制動器。
四、電磁閥、減壓閥及壓力表。
五、配線及開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