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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條
前條核定之分配預算,應即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並將核定情形,通知其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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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56 條
各機關分配預算,應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