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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24 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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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公司得以章程特定代表公司之股東;其未經特定者,各股東均得代表公司。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代表公司之股東準用之。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各股東均有執行業務之權利,而負其義務。但章程中訂定由股東中之一人或數人執行業務者,從其訂定。
前項執行業務之股東須半數以上在國內有住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