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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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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 50 條
軍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情形者,軍(士)官申誡一次至二次,士兵禁足二日至三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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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2 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