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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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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
第 5 條
汽車使用人或所有人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怠速停車限制之規定,其罰鍰額度如下:
一、機車: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經令其改善而未改善者,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最高得至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小型車:處新臺幣三千元;經令其改善而未改善者,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最高得至新臺幣三萬元。
三、大型車:處新臺幣五千元;經令其改善而未改善者,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最高得至新臺幣六萬元。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第 38 條
汽車於一定場所、地點、氣候條件以怠速停車時,其怠速時間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前項汽車之種類、一定場所、地點、氣候條件與停車怠速時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