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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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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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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前條之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辦理:
一、前條所定人員及設施之相關說明及證明文件。
二、組織簡介、負責人及業務概要。
三、機構之品質管理文件及作業程序說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