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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許可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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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許可辦法
第 5 條
延長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之申請,應於原許可強制住院期間屆滿前十四日為之。
前項申請,應檢附前條所定文件及前次強制住院許可證明。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許可辦法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
第 4 條
指定機構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
二、通報表。
三、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
四、保護人之意見書。
五、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及病歷摘要。
六、審查會指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文件,於保護人未確定前之申請案件,應於保護人確定後立即補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