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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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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 5 條
本辦法已公告實施之禁建、限建範圍,因禁建、限建之內容變更或原因消滅時,捷運主管機關應依規定程序辦理變更或公告廢止。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 )
第 4 條
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經行政院核定後,其禁建、限建範圍,經捷運主管機關會同當地政府會勘後,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開閱覽三十日,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於公開閱覽期間以書面提出意見。捷運主管機關於參酌土地權利關係人之意見後,劃定禁建、限建範圍。
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後,捷運主管機關應繪製比例尺不得小於千分之一之地形圖,並於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核定後,委託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