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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29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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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人投資條例 EN
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其所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礦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為執行本法所定事項,經濟部得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