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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投資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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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人投資條例
EN
第 5 條
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其所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礦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5 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為執行本法所定事項,經濟部得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