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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EN
受刑人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請求協助時,同條第一項之人員應依其請求確認閱覽卷證之範圍與目的,協助以受刑人名義依移交國法令向移交國提出閱覽卷證取得相關資料之請求。
前項閱覽卷證取得相關資料如應支付費用者,應告知受刑人依移交國法令自行繳納。
依本法進行之受刑人移交程序,不因受刑人無法依移交國之法令閱覽卷證而受影響。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 EN
法務部應派員或委託機關指派人員確認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所為前條第五款之同意出於自願,並告知受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接收後之法律效果。
前項之同意,經確認後不得撤回。
第一項之人員應依受刑人之請求,協助其依移交國之法令,閱覽卷證取得相關資料,併送返國。
第一項之人員應告知受刑人有前項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