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事務律師申請許可僱用中華民國律師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外國法事務律師及中華民國律師之身分證明文件、律師證件及加入律師公會之證明文件二份。
三、僱用契約書影本二份。
前項第三款僱用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外國法事務律師姓名、法務部許可證號、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國內外住所或居所及律師事務所名稱、地址。
二、受僱用之中華民國律師姓名、律師證號及住所或居所。
三、受僱用中華民國律師之工作內容。
四、薪資之數額。
五、僱用期間及起訖日期。
第一項第三款之僱用契約書應用中華民國文字或英文;用英文者應附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