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5 條
志願參加儲訓團甄選之學生,應依甄選簡章指定之時間、地點,攜帶相關證明文件報名,並參加體檢。
甄選會就符合前條條件且體檢合格之學生,通知其參加體能測驗、口試、智力測驗及學科測驗,再以體能測驗與智力測驗合格者之口試及學科測驗成績加權排列,依序錄取。
前項學科測驗科目、體能測驗基準及口試、學科測驗成績所占加權比例百分配比,由甄選會於招生簡章明定之。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01 日 )
第 4 條
志願參加儲訓團學生,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歲至二十八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但修讀學士學位之學生不得超過二十六歲。
二、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修讀學士學位修業期限為四年之各學系一年級及二年級學生;修業期限為五年之各學系二年級及三年級學生;修業期限為六年之各學系三年級及四年級學生;或修讀碩士學位之各學系一年級學生(均不含公費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