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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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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 5 條
申請登記之保稅運貨工具,經海關勘查符合第二條及第四條之規定,並就實際情形認為有其需要者,准予登記。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保稅運貨工具,指依本辦法規定向海關登記之下列運貨工具:
一、保稅卡車:指專供國內載運海關監管貨物之卡車。
二、保稅貨箱:指專供國內裝運海關監管貨物之貨箱。
三、駁船:指在海運之通商口岸內專供駁載海關監管貨物之船舶。其屬一般貨駁者,載重量不得少於二十噸;其屬油駁者,載重量不得少於二百噸。
前項各種保稅運貨工具應具備堅固之構造與嚴密之封閉及加鎖設備,油駁船上並應裝置準確之計量儀器,以憑計算注入或提出油量,其艙間為方便存油,可分隔成若干艙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