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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EN
適用本規則之工程種類如下:
一、道路運輸工程:包括公路及市區道路。
二、軌道運輸工程:包括鐵路、高速鐵路、捷運系統及輕軌運輸系統。
三、機場工程。
四、港灣工程。
五、水庫及蓄水工程。
六、電業設備工程:包括發電、輸電及配電工程。
七、海岸、河川整治及水利工程。
八、自來水工程。
九、共同管道工程。
十、下水道工程:包括雨水下水道及污水下水道。
十一、焚化廠工程。
十二、垃圾掩埋場工程。
十三、新市鎮開發工程。
十四、工業區開發工程。
十五、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工程。
十六、交通運輸纜車工程:包括利用纜索懸吊並推進封閉式車廂,往返行駛於固定路徑,用以運送特定地點及其鄰近地區乘客之運輸設施。但不包括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所規定之纜車。
十七、農田水利設施工程。
十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前項各類公共工程實施簽證之範圍、項目及主管各類公共工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附表。
第一項公共工程除前項所定之簽證範圍及項目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辦工程機關得視該工程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另擇定適當範圍、項目實施簽證。其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擇定實施者,應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由主辦工程機關自行擇定實施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民國 93 年 11 月 05 日 )
本法第七條所稱機械遊樂設施,指建築基地內固著於地面或建築物,藉由動力操作運轉,供遊樂使用之下列設施:
一、軌道式機械遊樂設施:指雲霄飛車、單軌電車、水上飛船及其他循軌道運動之設施。
二、迴轉式機械遊樂設施:指旋轉馬車、咖啡杯、飛行塔、離心輪及其他以單一或多圓心迴轉運動之設施。
三、吊纜式機械遊樂設施:指纜車、觀覽車及其他以鋼索(鍊)懸吊運動之設施。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管理必要之機械遊樂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