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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02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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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檔案法施行細則 EN
各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檔案中之器物交有關機構保管時,應訂定書面契約或作成紀錄存查。
檔案法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 EN
檔案管理以統一規劃、集中管理為原則。
檔案中有可供陳列鑑賞、研究、保存、教化世俗之器物,得交有關機構保管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