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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11 月 28 日
要旨:
公司之檢查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八條第二 項定有明文。本件參加人某會計師,既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依公司法第二 百四十五條規定,選派為某公司之檢查人,執行檢查某公司業務帳目及財 產情形之職務,則檢查人某會計師為執行其檢查職務,依法自應由伊以某 公司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身分,而以某公司為原告,對保管該業務帳冊 等資料之董事或其他公司職員 (如經理人等) 起訴,請求交付業務帳冊等 資料,方屬合法。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未成年人之監護人違反法定義務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規定,惟 親屬會議得撤退之。經親屬會議撤退後,如有向該監護人提起訴訟之必要 ,亦惟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為新監護人者,始得為該未成年人之 法定代理人。本件上訴人為未成年人,其在第一審主張被上訴人違反監護 人之法定義務,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退監護及交還財產,係由甲為法定代 理人,其提起第二審及第三審上訴,又由乙為法定代理人,而甲、乙兩人 ,均無從認為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之規定而為監護人,其法定代理權 顯有欠缺。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26 日
要旨:
上訴人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為其故夫甲立被上訴人為嗣子,現被上訴人 尚未成年,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九條、第十三條及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 條之規定,上訴人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雖上訴人因出外求學,將被 上訴人之扶養事項委託被上訴人之本生父乙暫為料理,乙仍不能因此而為 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乃乙自稱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向上訴人起 訴請求確認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繼承之遺產無處分權,自不能認為有法定 代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