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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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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43 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依衛生主管機關推動醫療促進相關方案或計畫之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為準。
前項所定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範圍,由衛生主管機關協助提供並由國防部公告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35 條
前條第一項所列人員就任或再任下列職務時,不停發其退休俸或贍養金: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任職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僱用之技警、司機、技工、工友或工人、軍事單位一般及評價聘雇僱用各等人員,不停發其退休俸或贍養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