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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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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者,應備老年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向保險人提出。
國民年金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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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於年滿六十五歲時,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