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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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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40 條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月退休金,以定期方式按季發給;其核發日期如下:
一、一月至三月份之月退休金,於二月底前發給。
二、四月至六月份之月退休金,於五月三十一日前發給。
三、七月至九月份之月退休金,於八月三十一日前發給。
四、十月至十二月份之月退休金,於十一月三十日前發給。
前項申請之第一次月退休金經勞保局審查核可者,自收到申請書之次月起核發至當季止。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
EN
第 28 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