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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所屬合約後,其合約群組如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者,應依其所衡量之剩餘保障負債,提存分入責任準備金。
前項剩餘保障負債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前條規定分別計算下列二款之和:
一、於衡量日分攤至該群組之與未來服務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
二、衡量日該群組之合約服務邊際。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提存之各種準備金,包含依所發行再保險合約性質分別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分入業務之保險合約負債、第九號公報規範計算分入業務之金融負債、第十五號公報規範計算分入業務之服務合約負債所提存之準備金,以及基於業務屬性提存分入業務之其他準備金。
前項除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分入業務之保險合約負債衡量應依下列二款及本節其他條文辦理外,其餘與第二章直接承保業務各項負債採用相同衡量作法:
一、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非屬具直接參與特性之保險合約,不適用變動收費法。
二、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群組衡量中之未來現金流量估計值,須包含群組中之合約存在實質性權利及義務而預期產生之所有現金流量,此等現金流量包含該再保險合約群組所保障之分出保險人預期未來承保並分入保險合約有關之現金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