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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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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EN
第 4 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如下:
一、廣告費。
二、命題費。
三、閱卷或評審費。
四、場地費。
五、行政事務費。
六、印刷、文具及紙張費。
七、郵寄費。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
EN
第 13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