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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主管機關辦理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應依前條評鑑項目訂定評鑑執行要點,載明辦理方式、評鑑指標、計分方式、作業時程及相關書表等事項,公告後實施。
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
主管機關辦理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應依據下列評鑑項目及配分,訂定評鑑指標進行考評:
一、場站設施與服務:佔總成績百分之十五。
二、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佔總成績百分之二十五。
三、旅客服務品質與駕駛員管理: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四、無障礙之場站設施、服務、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佔總成績百分之十。
五、公司經營與管理:佔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前項評鑑項目及配分,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不同業態視實際需要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