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6/18 14:1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4 條
前條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考選方式,得採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等行之。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2 日 )
第 3 條
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年度考選之對象、方式、員額、專長職類、資格、報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宜,由國防部訂定考選計畫實施,或委任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受委任機關),擬訂考選計畫陳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