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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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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EN
第 4 條
本基金會創立基金以經濟部主管之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裁撤後之決算淨值逕行捐贈設置之;該基金全部資產、負債及其相關債權債務由本基金會一併承受,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之限制。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23 條
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但經常收支如有賸餘,得移充資本支出之財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