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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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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之簿冊,於未為記載前,應於封面加蓋院印,並記明頁數。其每頁騎縫處應加蓋騎縫章。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 )
第 3 條
登記處,應置下列簿冊:
一、登記事件收件簿。
二、法人登記簿。
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
四、法人簽名式或印鑑簿。
五、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簽名式或印鑑簿。
六、登記事件檔案簿及索引簿。
七、其他依法令應備置之簿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