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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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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EN
第 39 條
機場公司未依第十六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第 16 條
機場公司應對提供營運使用之園區內公共場所投保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