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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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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EN
第 38 條
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法醫師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
EN
第 7 條
非領有法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法醫師名稱。
非領有專科法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法醫師名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