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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01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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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EN
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法醫師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 EN
非領有法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法醫師名稱。
非領有專科法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法醫師名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