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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02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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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 EN
信託業公積之提存,準用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銀行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銀行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時,或財務業務健全並依公司法提法定盈餘公積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除法定盈餘公積外,銀行得於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第二項所定財務業務健全應具備之資本適足率、資產品質及守法性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