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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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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35 條
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核發對象,以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為準。但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異議者,以調解、調處或裁決確定之土地所有權人為準。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
EN
第 20 條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區土地之分配結果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前項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查處。其涉及他人權利者,應先發交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立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調處。土地所有權人對主管機關之調處如有不服,應當場表示異議。經表示異議之調處案件,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報請上級機關裁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