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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項所謂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係指其人依 照周年計算未滿二十歲,且其知慮確屬淺薄者而言,至其人已否結婚則非 所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