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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
第 33 條
前條所定之施政計畫及概算,得視需要,為長期之規劃擬編;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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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32 條
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辦法,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行政院。
前項施政計畫,其新擬或變更部分超過一年度者,應附具全部計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