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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為構成自船員艙至鍋爐艙之通路,或為舖設管路或為任何其他用途之箱艙通道或甬道,凡通過水密艙壁者應為水密,其構造並應符合第四十六條規定。甬道或箱艙通道在海上係供為通路者,至少其一端之入口應通過一水密延展至足夠高度之箱艙,俾進口得在邊際線之上,箱艙通道或甬道另一端之入口得經由一水密門,門之類型依其在船上之位置所需而定。箱艙通道或甬道不得延貫避碰艙壁以後之第一個艙區劃分艙壁。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民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 )
水密甲板、箱艙等之構造及初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密甲板、箱艙、甬道、箱形龍骨及通風筒應各與其位於相關平面之水密艙壁具有同樣之強度。其水密裝置及關閉之佈置應經航政機關核可。
二、水密通風筒及箱艙應向上延伸至客船艙壁甲板或貨船乾舷甲板。穿過艙壁甲板結構之通風管道,在計入各中間泛水階段容許之最大橫傾角後,通風管道應足以承受所產生之水壓。
三、艙壁甲板之穿透結構全部或部分位於滾裝主甲板之上者,通風管道應足以承受滾裝甲板積水之內部水運動引起之衝擊壓力。
四、水密甲板竣工後,應受沖水或泛水試驗。水密箱艙、甬道及通風筒竣工後應受沖水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