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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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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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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EN
第 32 條
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域或特定專用區。
前項各使用區,得視實際需要,再予劃分,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91 條
城市區域之土地,得依都市計畫法,分別劃定為限制使用區及自由使用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