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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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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EN
第 31 條
申請生活費用扶助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事業單位(雇主)應給付工資之期間與核准扶助期間重疊者,勞工應於受領給付後三十日內,將原領扶助金額返還。
勞工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原核准之扶助,並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應依法追繳,並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第二條之扶助。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第 2 條
勞資雙方當事人應本誠實信用及自治原則,解決勞資爭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