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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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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EN
第 31 條
前條措施之實施,應斟酌各該貨品進口救濟案件對國家經濟利益、消費者權益及相關產業所造成之影響,並以彌補或防止產業因進口所受損害之範圍為限;其實施期間,不得逾一年。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
EN
第 30 條
經經濟部依前條第二項認定產業受害成立之案件,得採行調整關稅措施。
前項措施,經濟部應通知財政部依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