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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事業新設、更新之地下儲槽系統,其依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完工報告書及更新完工報告書,應保存至地下儲槽系統更新或永久關閉為止。
事業新設、更新之地上儲槽系統,其依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設置計畫書及更新設置計畫書,應保存至地上儲槽系統更新或永久關閉為止。
事業新設一定規模之貯存容器,其依第四條第一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設置計畫書,應保存至永久關閉為止。
前三項之書件,於貯存系統移轉時,應交予移轉後之所有人保存。
事業新設地上、地下儲槽系統及容積合計達六百公升以上(以下簡稱一定規模)之貯存容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或於申請開工前,應檢具貯存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計畫書(以下簡稱設置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設置計畫書依貯存系統之類別,應記載事項及檢附文件如下:
一、設置計畫摘要:
(一)事業及環保設施規劃機構基本資料。
(二)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摘要表。
(三)地理位置圖與水文地質資料。
(四)貯存系統之設置計畫、儲槽及容器數目、容量及儲存物質種類。
(五)平面配置圖。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新設或設置文件影本。
(七)建照執照影本。
(八)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檢附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或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可之公文影本。
二、興建時程。
三、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之規劃:
(一)儲槽加注口型式及防止濺溢設施之規格及圖說。
(二)地下儲槽系統之型式、材質、防蝕措施及其設計圖說。
(三)壓力式輸送設備之自動監測設備資料。
(四)加油機底部防止油品滲漏設施之設計圖。
(五)輸送設備二次阻隔層之設計圖及其觀察或監測方式。
(六)地下儲槽系統密閉測試之計畫。
四、地上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之規劃:
(一)地上儲槽系統之材質及防止腐蝕措施資料。
(二)儲槽底部鋪面資料。
(三)儲槽四周及加注口處防止濺溢設施資料。
(四)儲槽高液位警報設備資料。
(五)輸送設備二次阻隔層之設計圖及其觀察或監測方式。
(六)加油機底部防止滲漏設施資料。
(七)預防疏漏污染之器材及物品種類及數量。
五、一定規模之貯存容器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之規劃:
(一)貯存容器底部鋪面資料。
(二)貯存容器四周之防止濺溢設施資料。
(三)預防疏漏污染之器材及物品種類及數量。
六、地上、地下儲槽系統監測設備之規劃:
(一)儲槽液面計設施資料。
(二)監測方式及其設計、規劃圖說。
事業更新地下儲槽系統之儲槽或地上儲槽系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或於更新開工前,應依前項規定,檢具更新設置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及前項之設置計畫書及更新設置計畫書,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為之。
事業新設地下儲槽系統於施工完成後,應檢具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完工報告書(以下簡稱完工報告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完工報告書應記載事項及檢附文件如下:
一、完工報告摘要:
(一)事業及環保設施施工機構基本資料。
(二)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完工摘要表。
(三)地下儲槽系統之竣工圖。
(四)完工之儲槽數目、容量及儲存物質種類。
二、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之完工資料:
(一)儲槽加注口型式、防止濺溢設施之竣工圖、施工及完工照片。
(二)地下儲槽型式、防蝕措施之竣工圖、施工及完工照片、材質證明、防蝕測試機構基本資料及測試報告。
(三)輸送設備型式、防蝕措施之竣工圖、施工及完工照片、材質證明、防蝕測試機構基本資料及測試報告。
(四)加油機底部防止油品滲漏設施之型式、竣工圖、施工及完工照片。
(五)輸送設備二次阻隔層之型式、觀察或監測方式、竣工圖、施工及完工照片及證明文件。
(六)地下儲槽系統密閉測試之測試機構基本資料及測試報告。
(七)地下儲槽內各液位與各該液位貯存容積之對照表及其相關資料。
三、監測設備之完工資料:
(一)儲槽自動液面計設施之設備型式、施工及完工照片及功能證明文件。
(二)地下儲槽系統監測設備之竣工圖、施工及完工照片及功能測試報告。
(三)地下儲槽系統採用土壤氣體監測與地下水監測者,檢附地下儲槽、土壤氣體監測井與地下水標準監測井四周回填孔隙介質填具前、後及填具時之照片。
四、洩(滲)漏事件應變處理計畫。
事業更新地下儲槽系統於施工完成日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應依前項規定,檢具地下儲槽或輸送設備之更新完工報告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及前項之報告書內容與依前條經備查之計畫書內容不符時,其變更應檢附變更內容對照表,並敘明其變更理由。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完工報告書及更新完工報告書,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