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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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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技師法
EN
第 30 條
技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但其業務,應受第二條技師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技師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2 條
技師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