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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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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EN
第 30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其有價證券得為融資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其融資比率及融資期限,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之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所融資有價證券之發行價格,並應以融資取得之全部有價證券、股款繳納憑證或其他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61 條
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額度、期限及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由主管機關商經中央銀行同意後定之;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