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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85.06.29訂定)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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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85.06.29訂定)
EN
第 3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被保險人最近加保年資連續滿一年者,得由投保單位申請本辦法所規定之健康檢查。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請者,被保險人得逕向保險人申請,經保險人審查後辦理。
前項健康檢查一年以一次為限。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85.06.29訂定)
(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 )
EN
第 2 條
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由保險人視實際需要,參酌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情況,就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職業病作業種類中選定,並公告之。
前項健康檢查之對象及項目,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