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6/11 16:3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EN
第 3 條
本法第五條所稱相關資料及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相關資料:指植物檢疫證明書、提貨單、裝貨清單或其他單據。
二、關係人:指報關或報驗代理人、運輸車、船、航空機長、職務代理人及其他實際管理之人員。
植物防疫檢疫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第 5 條
植物防疫人員因防疫必要,得進入植物栽培場所、倉庫及其相關處所或車、船、航空器,對植物、植物產品與其包裝、容器及相關物品,實施有害生物調查、監測或防治工作、查閱相關資料或查詢關係人,所有人或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植物檢疫人員因檢疫必要,得對到達港、站具傳播疫病蟲害之虞之植物、植物產品及其包裝、容器、貨物、郵包、行李、車、船、航空器、貨物之存放或集散場所,實施檢查、查閱相關資料或查詢關係人,所有人或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